出口锂电池企业关注!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)和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要求,对含有“亚硫酰氯、氯化亚砜、氧氯化硫”的锂亚电池进出口需办理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》,请广大出口锂电池企业注意,特别是成分含有“亚硫酰氯”的,出口前务必提前办好监管证件。无豁免情形!
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说明条款第三条“三、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,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,均应依法办理两用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。“(文末已附)
已出口上述相关产品的如何处理?
如此前已经出口含有“亚硫酰氯、氯化亚砜、氧氯化硫”的锂亚电池,需进行补证,无法补证的可能移送相关处置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。企业在后续出口锂电池时应注意,特别是成分含有“亚硫酰氯”的,出口前务必提前办好监管证件。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发布2024年度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的公告
http://exportcontrol.mofcom.gov.cn/article/gndt/202401/943.html
《2024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
http://images.exportcontrol.mofcom.gov.cn/uploadfile/attach/202401/03/20240103113144112.pdf
附件
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
说明:
一、本目录分为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与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。
二、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》等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管制的物2项和技术。
三、 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,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,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。
四、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,以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。
来源:关务情报科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