进口轻质循环油检验鉴别流程

轻质循环油鉴别

石油产品种类很多,尤其是石油炼制过程中还会产生一些中间物料,往往让相关进出口企业一头雾水,容易混淆概念,造成申报商品名称的错报误报。

例:轻质循环油(light cycle oil),一种通过催化裂化(FCC)装置生产的轻质油类,属于原油生产的中间循环物料,主要馏分属于柴油馏分,经过加氢脱硫等工艺可加工成柴油,可用于调和柴油或直接用作船用燃料。

从检测数据来看,目前从东南亚进口的轻循环油,除了硫含量、密度和残炭等指数略大,十六烷值偏小之外,其余指标均符合柴油标准,大功率渔船和货船的主辅机均可直接使用,并可被用来调和柴油。

进口轻质循环油检验鉴别主要流程

1.核查货证

货物名称、数量、重量、包装、运输工具等信息应与报关信息一致。

2.重量鉴定

主要按照SN/T 2389.5或SN/T 2389.13进行容器计重,按照GB/T 9109.5进行流量计计重,按照

SN/T 0188.3或SN/T 0188.4进行衡器鉴重。

3.取样

手工取样按照SN/T 0826或GB/T 4756规定进行,取不少于1L样品作为检验样品。

4.实验室检测项目

对申报为轻质循环油的进口货物,相关检测项目:

1.芳烃含量:*HS/T 50、IP 391、NB/SH/T 0606

2.馏程: GB/T 6536

3.密度(20℃): *SH/T 0604 GB/T 1884、GB/T 1885

4.硫含量:SH/T 0689、GB/T 17040

5.倾点:GB/T 3535

6.闪点(闭口):GB/T 261

7.运动粘度(40℃):GB/T 265

注:项目芳烃含量及馏程为必检项目;在检验结果有异议时,以带“*”试验方法为准。

5.结果评定
5.1 经检验,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的,判定为该批货物符合合同要求: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,判定为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。

5.2 经检验鉴别,符合相关法规、标准规定,芳烃含量(体积分数)>50%,且250 ℃时馏出量以体积计<65%的,符合《进出口税则 商品及品目注释(上)》及《进出口税则 对照使用手册(2020版)》中对轻质循环油的描述。

5.3 经检验鉴别,符合相关法规、标准规定,芳烃含量(体积分数)≤50%,或250 ℃时馏出量以体积计≥65%的,不符合《进出口税则 商品及品目注释(上)》及《进出口税则 对照使用手册(2020版)》中对轻质循环油的描述。

划重点

1、轻循环油申报海关税则号为“27079990”(其他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焦油及其他产品;其他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)。我国和东盟国家签有自贸协定,对于申报为该税则号的商品,实施进口零关税。

2、建议相关进出口企业,加强对所申报商品概念的了解,避免申报商品名称出现错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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